環保署修正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 第4條附表
2022-02-11

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、動物性廢渣、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。環保署表示,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阻絕非洲豬瘟疫情,爰修正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第4條附表編號七、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,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或飼料原料用途者,應依飼料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,以健全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符合再利用管理實務之需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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